网信办:第三只眼看直播
随着直播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直播平台为了争取用户频繁打擦边球,斗鱼直播造娃、郭mini脱衣、直播吸毒等事件层出不穷。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除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外,网络直播的第三个“婆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明确发声。有了三个“婆家”的监管,相信网络直播这个“小媳妇”不能再任性下去了。新“婆家”主要就直播平台资质、直播内容管理等做了规定,更多“家规”由享法小编带您细细看来。
1.背景
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随着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政府和行业内部也逐渐完善直播行业需要遵守的规定。在《规定》出台之前,已经有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部法规,明确网络直播行为监管要求。
2016年7月7日,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要求平台要对平台提供的网络表演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经营行为负责,确保内容合法、经营有序、来源可查、责任可究。
2016年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纪、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的平台需要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牌照”)、且许可项目应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未经批准,直播平台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监管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规定》,直播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负责:
主播真实身份信息的分类备案;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必备条款的指导制定;
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直播平台和主播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将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将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新规要点
3.1 明确直播定义及主体
之前法律法规均未对互联网直播做明确的定义。《规定》第二条就对直播及其参与主体做了一系列定义:
互联网直播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3.2 直播资质
《规定》还将直播分为新闻直播和其他种类直播并分别做了相应的规定。
直播新闻“双资质”
《规定》要求,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播也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目前网上一些直播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容易对用户产生误导。《规定》对主播和平台“双资质”的要求有利于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引起社会特别反感的内容。
其他直播资质语焉未详
《规定》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应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3.3 直播内容要求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均对直播内容有规定。《规定》的亮点在于其对直播新闻、弹幕评论、分级分类管理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直播新闻
针对一些平台开始涉及新闻直播的情况,《规定》要求:主播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还要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规定》中还要求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新闻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的管理。
弹幕、评论
《规定》对直播平台、主播、用户分别提出了要求:直播平台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主播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3.4 分级分类管理
新闻直播之外的其他直播应实行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直播平台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实名认证
《规定》具体明确了直播和用户的实名认证方式。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主播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主播需要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平台还应该对主播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是予以提供;用户则通过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即可。
较今年4月发布的《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中对直播的实名认证的规定,《规定》增加了平台将主播真实身份信息向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义务和对用户实名认证方式的规定。
同时《规定》也对平台保护隐私方面做了规定:平台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主播和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隐私。
3.5 信用体系
直播行业首先提到“黑名单”的是《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北京网络文化协会有数据库记录涉政、涉枪、涉毒、涉黄内容的主播黑名单,协会将黑名单下发各直播平台,各直播平台一律不得为列入黑名单的主播提供直播空间。
《规定》也加入了关于“黑名单”的条款:平台需要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还需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3.6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
《规定》要求平台应当与主播、用户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表示,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建议各大直播平台及时与所在地网信办沟通和关注必备条款的出台哟!
3.7 不良信息和举报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3.8 技术要求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小结
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直播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越来越完善。直播平台唯有按照政策导向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式才能获得真正长远的发展。享法小编也将持续关注直播行业的新政策,实时与您分享最新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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